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11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蒙古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011988********,大学文化,现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号。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现金交易的方式,以给被害人田某某妻子聂某某办理科尔沁区**街道办事处工作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田某某钱款5000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王某某给被害人田某某退还人民币15000.00元。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报案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侵犯财产人民币350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志军
检察官助理:李佳慧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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