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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8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04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甘肃省会宁县**乡**村**社**号,现住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乡**村**队**号**房,在肃州区打零工。2019年8月7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朋友谢某某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高某某母亲彭某某撞伤,王某某通过谢某某认识高某某,随后王某某谎称自己认识酒泉市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领导及工作人员,可以托关系帮助高某某快速办理保险赔付业务并提高赔付款数额,多次编造请客吃饭、送礼、跑关系、活动经费等理由向高某某索要人民币33000元,后将骗取的钱款用于偿还自己债务及生活花销。

2、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给党某某修理汽车聊天时了解到党某某妻子因驾驶考试科目三未通过导致驾驶考试失效的情况,王某某谎称认识驾校工作人员可以帮助通过驾驶考试,编造缴纳驾校报名费用、需要好处费等理由,使用自已微信昵称为“一切更好”的微信号冒充驾校校长,骗取被害人党某某的信任致党某某向王某某“AA九鼎汽修厂”微信号转账人民币3000元,后将骗取的钱款用于生活花销。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电子证据勘验取证工作记录、调取的证据、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3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彩斐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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