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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11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合作购买货车进行投资物流运输的名义,取得被害人黄华贵、胡某某的信任,先后骗取黄华贵投资款9000元、胡某某12500元,之后将所骗取的款项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黄华贵、胡某某共计21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黄华贵、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手机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聪聪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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