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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公诉刑诉〔2018〕5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92********,汉族,中专,无业,住河南省荥阳市******号楼*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6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荥阳市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与被害人丁某某相识并产生爱慕之意,得知丁某某恋爱条件自感无望后,为骗取丁某某信任,其通过在微信上注册马某某虚假身份、截取网络图片作为微信聊天头像,利用本人和马某某两个微信号交替使用、编辑虚假信息等方式蒙蔽丁萌亚。后被告人王某某为偿还网络游戏赌债、网络贷款,编造其本人和马某某因处理国家电网公司假账而被长沙看守所羁押、马某某妹妹在青岛发生车祸、家人看病急需用钱等事由,多次诈骗被害人丁某某共计1136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于2018年7月20日退还被害人十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违法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协议书等书证;

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无前科、悔罪态度较好、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事实,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峰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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