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能帮被害人韩某某及电脑设备,骗取了被害人信任,获得货款19000元,同时以借款的名义取得被害人6500元,后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花销。2019年3月11日,被害人报案后,被告人家属代为归还被害人钱款2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傅敬民
检察官助理:董 楠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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