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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2196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地蓬莱市**镇**村**号。1999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蓬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8、9月份,以可以在烟台国际机场安排工作为由,分别骗取陈某某人民币2万元和两部苹果7手机,骗取肖某某人民币8万元。两部苹果7手机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84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承利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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