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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王宇,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05********2530,汉族,高中文化,衡阳市**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为衡阳市雁峰区**路**号**栋**单元**户。因诈骗罪,2019年5月2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宇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9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宇系衡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年底至2018年5月,王宇向被害人雷某某以及万某某、龙某某谎称其系衡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行”)股东,以投资二手车业务、投资周转、有息借款等各种理由,多次从雷某某等人手中获取财物,雷某某通过向亲友借款、贷款以及信用卡套现等方式,先后转给王宇超过100万元,王宇则定期或不定期以转账方式还给雷某某数千到20000元不等。至2018年9月初,王宇仍欠雷某某60余万元未归还。

2018年9月下旬,被告人王宇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雷某某借款,谎称其若周转成功将一次性归还雷某某此前全部欠款,且其与衡阳市**项目有合作,可以向雷某某提供一套房屋。雷某某信以为真,便将其家中门面抵押后从王某某处借款25万,并全部交给王宇。王宇收到上述款项后,全部用于归还债务。2018年10月,王宇解散其与雷某某所在的微信群,并更换了微信号以及手机号码。2019年1月4日,在王宇下落不明、未归还该笔借款的情况下,雷某某自行向王某某支付25万本金及3万元利息后,赎回自家门面。

2019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在长沙将被告人王宇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宇起诉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王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宇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小芸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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