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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6日16时许,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华东四楼董某某经营的某瑜伽馆内,被告人王某某在练习空中瑜伽时,瑜伽馆绳索断开导致被告人王某某从空中摔下致使左侧颞骨鼓部受伤骨折,被告人王某某受伤后在西安市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和西安航天总医院治疗。该瑜伽老板董某某支付被告人王某某部分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共计15000元。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隐瞒意外致病原因,在长安区韦曲街办中心卫生院合疗科进行合疗报销,报销费用7547.30元;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报销3597.37元,共计11144.67元。2019年5月17日长安区合疗办接到投诉,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中心卫生院合疗科报销时,提供的意外致病原因与事实不符,存在第三方责任,后合疗工作人员联系王某某,该王于2019年5月21日在长安区韦曲街道中心卫生院合疗科将该笔合疗款退回,同日将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所报销的大病保险3597.37元退回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送通知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2.长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致病原因公示表,陕西省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住院报销结算表;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隐瞒意外致伤原因,骗取合疗报销费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骗取的钱财已全部退赔。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之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全煜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办某某室;

2.本案卷宗二册,电子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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