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03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04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号楼**单元**层**,捕前住户籍地。2020年7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因经济窘迫产生诈骗念头。4月17日,王某某添加了被害人白某某微信,得知白某某正在办理限价房,便谎称自己认识领导,只要交钱就可以办理,白某某听信后于4月19日在本市雁塔区玺岸广场的中国建设银行取现人民币30000元交给王某某;同年5月7日,王某某又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向白某某索要人民币15000元,白某某在同一地点取现后交与王某某。之后,王某某将法拍房信息冒充限价房发给白某某供其挑选,被白某某识破后事情败露,后经多次索要,王某某向白某某退款人民币7500元。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查,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清偿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收条等;
2、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3、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欢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两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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