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1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7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西平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05年9月27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2月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虚构出售西平县柏城镇金水湾小区9号楼1单元2104号房子,与被害人丁某某签订虚假购房合同,骗取被害人丁某某220000元人民币。案发前,被告人王某某已经退还4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房屋买卖合同、领条、收条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汉鑫
2018年4月2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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