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1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7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西平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05年9月27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2月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虚构出售西平县柏城镇金水湾小区9号楼1单元2104号房子,与被害人丁某某签订虚假购房合同,骗取被害人丁某某220000元人民币。案发前,被告人王某某已经退还4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房屋买卖合同、领条、收条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汉鑫

2018年4月2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