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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王进,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2********,彝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镇**村**组。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进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5日,被告人王进以其要购买二手车需要试车为由,将被害人欧某某的贵A**号郎风牌小型汽车开走据为己有。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6957元。
  二、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王进以其要购买二手车需要试车为由,将被害人郑某某的A1**号宝马525轿车开走。郑某某发觉被骗后,请朋友帮忙查找,当天在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双山镇归化街上拦截到正在驾车的王进,遂将车追回。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41826元。
  三、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王进以其要购买二手电动三轮车需要试车为由,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枣红色戎州牌电动三轮车开走据为己有。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12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某某、郑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进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王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王进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青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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