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刑诉〔2018〕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5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河南省遂平县***镇**村委**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徐某某(已判刑),二人通过介绍人华某某牵线,以给上蔡县**乡**村**村民孙某甲找老婆为名,将候某某(已判刑)介绍给孙某甲做老婆,后双方在遂平县工业园区利民小区一房间内见面“相亲”,徐某某事先安排另一越南籍女子张某某,冒充候某某的姐姐和候某某一同和孙某甲家人见面,以取得孙某甲家人的信任。徐某某等人向孙某甲家人索要“彩礼”七万五千元。后徐某某得赃款四万六千元,王某某得赃款一万九千元,华某某得赃款一万元;事后徐某某将所得赃款分给张某某五千元。其余赃款挥霍。案发后王某某家属退赃款1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建峰
2018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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