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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19〕2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本院批准,次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合伙入股办理**公司邢台代理为由,在邢台市桥东区财满街**公司诈骗被害人张某甲113000元。

   2、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办理**公司邢台代理需要钱为由,在邢台市桥东区财满街**公司诈骗被害人张某乙341622元。罗某某罗某某

3.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底,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自己在柏乡**公司有股份及名下房产,在邢台市桥东区**公司抵押给张某丙,以贷款名义诈骗被害人张某丙216000元。

    4.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忙还贷款为由,在邢台市桥东区等地诈骗被害人罗某某12793元。

    5.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忙还贷款为由,在邢台市桥东区等地诈骗被害人吴某某5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合作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郭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丙、郭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建兴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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