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2月18日,被害人田某某因急需用钱欲通过被告人王某某办理贷款。被告人王某某在帮助田某某以购买二手车的方式办理贷款过程中,虚构需要向其支付首付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30000元。
二、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父亲是房地产开发商,自己是富二代的事实,以处感情的名义获取被害人高某某的信任,多次编造因车祸、打架需要钱款化解等理由,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42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苗某某、张某某、耿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田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英歌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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