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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2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62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因缺钱花销,多次在重庆市开州区城区以需要他人帮忙取得他人信任,后以零钱换整钱的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82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方式在开州区云枫街道云玺台钢架桥附近骗取石某某(71岁)人民币750元。

2.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方式在开州区文峰街道永顺街附近骗取何某某(64岁)人民币500元。

3.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方式在开州区云枫街道加气站附近骗取刘某甲(72岁)人民币500元。

4.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方式在开州区文峰街道永顺街附近骗取熊某某(66岁)人民币800元。

5.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方式在开州区文峰街道假日国际附近骗取李某甲(74岁)人民币800元。

6.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方式在开州区云枫街道汉丰八校附近骗取俞某某人民币300元。

7.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方式在开州区云枫街道加气站附近骗取彭某某(67岁)人民币1000元。

8.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方式在开州区云枫街道加气站附近骗取张某某(66岁)人民币800元。

9.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方式在开州区云枫街道汉丰八校附近骗取刘某乙人民币400元。

10.2020年6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方式在开州区文峰街道两江汇小区附近骗取李某乙(78岁)人民币400元。

11.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方式在开州区文峰街道德能滨海蓝湖小区附近骗取李某丙(71岁)人民币2000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被害人均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石某某、何某某、刘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人民币8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诈骗的部分对象是老年人,可以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被害人均对王某某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赵杨伟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923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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