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印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56********,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延安**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能托人办理挂靠单位性质的养老保险事宜,以每人只需交纳五万元、办理后达到年龄条件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为由,骗取他人钱款。被害人刘某某为自己和亲属办理养老保险共计交纳15万元,张某某为亲属办理养老保险共计交纳10万元,潘某某为亲友办理养老保险共计交纳15万元,周某某办理养老保险交纳5万元,李某甲为亲戚办理养老保险交纳5万元,聂某某办理养老保险交纳5.2万元,李某乙办理养老保险交纳5万元,贺某某办理养老保险交纳5万元,李某丙办理养老保险交纳5万元,赵某某办理养老保险交纳5.2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收取上述被害人交纳费用共计75.4万元,之后被害人催问养老保险办理情况,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被害人要求退钱,2019年8月王某某给张某某退款3万元,2019年9月给贺某某退款3万元,2019年9月—11月陆续给李某丙退款共计1.45万元。
2019年10月21日,被害人刘某某、贺某某、李某丙向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报案,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家里被民警抓获,王某某到案后供称所骗钱款用于自己投资、给别人还款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75.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多次实施诈骗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十一年又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帅
2020年5月18日
附: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讯问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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