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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54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41984********,汉族,大专文化,江苏省铜山县人,户籍在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街**号商业,系**开发中心工作人员。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5月8日、2019年6月2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6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认识中国地质大学老师,以能帮助被害人祝某某的儿子办理入学为由,通过伪造入学通知书等手段,骗取祝某某18.6万元,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挥霍,并致使祝某某的儿子在北京登记宾馆住宿无学可上长达一年之久。

2.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能帮助被害人张某甲的女儿办理入学银川六中,骗取张某甲7.012万元,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挥霍,并致使张某甲的女儿无学可上长达一年半之久。

3.2018年4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能帮助被害人张某乙的女儿入学办理银川某中学,骗取张某乙19.05万元,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挥霍。

4.2018年5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能保证被害人景某某的女儿上一本和帮助其申请北京语言大学自主招生的名额,骗取景某某31万元,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挥霍。

5.2018年5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可以保送被害人赵某某的儿子上银川外国语中学,通过伪造入学通知书等手段,骗取赵某某10.8万元,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屏、银行流水

明细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马某某、吴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祝某某、景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子君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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