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72002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彬州市,住彬州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长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武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至4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取得樊某某的信任后,假冒西安市卫校女学生,多次以偿还借呗、花呗欠款、烫头发、去西安卖手饰还欠款没路费等理由向受害人借款,受害人樊某某分55次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扫码付款共转帐29250元,被告人王某某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支付宝付款、微信转账截图照片等;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受害人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像的方法,分55次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扫码付款共骗取受害人樊某某292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酌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晓娜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长武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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