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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97********,汉族,大专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进入了“杀鱼”(指利用非正规的网络服务器,制作虚假的淘宝网站、京东网站购物界面,诱骗被害人进行购物刷单,从而诈骗被害人)圈子。被告人王某某准备了假身份证、假学生证、银行卡以及手机等工具后,加入微信刷单群,在群内冒充刷手,向其他刷手推介刷单任务,又转而冒充商家,在群内发送虚假的购物链接,诱导他人刷单付款。2020年7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房内,以上述方式诈骗了江西赣州籍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证件等物证照片;2.户籍材料、到案经过、付款记录、支付宝收款记录等书证;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琳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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