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6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北京**局阳泉**站**,住阳泉市城区**路**站**门房。2020年1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当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至9月23日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有能力办理工作调动,骗取被害人姜某某信任,四次在北京**局阳泉**站门房骗取姜某某转款共计21000元。诈骗得手后赃款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办案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及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共计21000元,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其实施诈骗行为的具体数额和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弓鸿馨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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