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某某,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阿荣旗****民房因涉嫌诈骗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阿荣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形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阿荣旗**镇租住民房内,使用手机通过在百度搜索琴行老师、琴行老板,添加对方为微信好友,虚构手中有低价二手钢琴需要出售收取定金后,将对方微信号删除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12900元。其中骗取被害人厉某某1500元、卢某某1800元、张某某9600元。2019年11月19日,王某某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三被害人对王某某的行为均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说明、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厉某某、卢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长军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阿荣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