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6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3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青冈县**镇**村居民刘某某在自己住宅的西侧建猪舍。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刘某某的同学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刘某某家看见正在建的猪舍说能给刘某某的住宅和猪舍办房屋所有权证,但得需要20000元(人民币,下同)的办证钱,刘某某因手里没钱就没有同意办。过了5、6天之后,王某某开车拉着和他共同生活的高某某来到刘某某家,王某某说15000元钱就能给刘某某办房屋所有权证,刘某某因手里没钱仍然没有同意办。又过了7、8天以后,王某某再次开车拉着高某某来到刘某某家,王某某说10000元钱就能办房屋所有权证,刘某某告诉王某某能抬到钱就办证。王某某和高某某走后,刘某某找到他的大舅哥张某某抬了10000元钱。抬到钱后刘某某让王某某到他家来取钱。2017年6月中旬的一天上午,王某某开车拉着高某某来到刘某某家,刘某某的媳妇张某某把10000元钱交给了王某某。交完钱后王某某开车拉着刘某某去青冈县人民办事中心去办证,到了青冈县人民办事中心门前王某某自己去了办事大厅,出来后和刘某某说工作人员下班了,得下午办理。之后在当天下午王某某将两本黑龙江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了刘某某。2019年4月份,青冈县国土局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刘某某家检查违法建筑时发现刘某某出示的黑龙江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是假的。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在青冈县青冈镇红十字医院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信息、侦破经过等;
2. 证人姜某甲、姜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 绥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6. 青冈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建宇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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