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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9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现住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号。曾因盗窃罪于2010年12月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诈骗罪于2015年9月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9月1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害人赵某某在国美商场销售电视机时结识了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自称其为警察,有能力为赵某某办事。同年九月,赵某某请托王某某帮忙,王某某以办事款为由骗取赵某某10000元人民币。赵某某在国美电器商场内通过微信给王某某转账。

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姑父为鞍山市综合执法局局长,有能力购买鞍山市高新区新世界朗怡居内部特价房,骗取其时任女友被害人徐某某信任,先后以占内部特价房名额、交纳预付款、交纳首付款、交纳尾款、交纳契税的名义骗取徐某某人民币298300元。2019年6月14日,王某某虚构其老姑购房需要垫付契税,骗取徐某某 25000元。总计骗取徐某某32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夏季警服执勤上衣、夏季警服执勤单裤、财物专用章;

2.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

3.证人马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徐某某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戬

202016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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