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东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61********,汉族,小学文化,系鸡东县**镇**村**组农民,住该村。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诈骗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为申请五保户救助金,通过街头小广告联系购买了伪造的残疾人证,并使用伪造的残疾人证申请了鸡东县向阳镇曲河村五保对象资格。2013年至2019年,王洪岐骗取国家五保待遇救助金及补贴共计33,302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签署认罪认罚承诺书,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移交线索函、提示函、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残疾人证、证明、社会救助人员档案、民政部[2016]178号文件、国务院456号令、王某某领取救助金额明细、银行流水明细、户籍证明、收据、认罪认罚承诺书等;
2.证人魏某某、王某甲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残疾人证,隐瞒真相申报五保户资格、骗取国家五保户求助金及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颖
二O二O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鸡东县**镇**村**组**号其家中,联系电话:138********;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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