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9********,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街镇**村**号,现住鹰潭市月湖区**路**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是福建归来的大老板,父亲是福建的厅级干部,以一个大老板、官二代的身份和被害人夏某某接触并且认识,在此期间王某某频繁在夏某某开设的水果店内喝茶聊天并购买高档香烟,还在聊天的过程中与夏某某谈到要与锦江镇的其他老板一起在锦江买地建学校。在夏某某相信王某某的大老板、官二代身份后,王某某以父亲出事被公安机关抓了,导致自身公司的资产和银行卡、身份证被冻结,需要筹钱跑关系将父亲搞出来,才能解冻自身的资产,并向夏某某表示,自己手上有每瓶价值六七百元的五粮液白酒两千瓶,但因这批酒没有工厂证明暂时无法销售,所以需要一笔钱去四川酒厂跑关系出证明,提出向夏某某借钱用于其跑关系,并向夏某某许诺,年底前会将事情搞好,并且会给夏某某几万元钱的利息。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王某某以此理由,陆续骗取夏某某人民币201652元。王某某在骗取被害人财物后,并未将钱用于跑关系,而是用于个人挥霍,后又通过更换微信和联系电话的方式逃避还款。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王某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财付通支付账号查询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中国农业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厦门嘉弈贸易有限公司信息、人口信息简项查询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刘某某、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20165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蔡先英
检察官助理 齐铁涛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鹰潭市余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