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铁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3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1986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1988年9月3日因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2年1月17日刑满释放。1996年12月因盗窃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同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通过微信群结识,王某某为骗取钱财,对赵某某谎称自己在民政局有朋友能办廉租房,赵某某表示希望王某某帮助办理。王某某以帮助赵某某办理廉租房需办理低保并且需要相关病历为由,在建华区**小区家中向赵某某收取办理病历费用人民币4,000元。
2018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办理廉租房需要打点关系为由,在建华区**小区家中向赵某某收取人民币6,000元。
2018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廉租房办下来了需要交押金为由,收取赵某某银行转账人民币7,300元,赵某某让女儿李某某在铁锋区邮政银行铁东支行向王某某转账人民币7,3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计骗取赵某某人民币17,300元,所得钱款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劳动教养审批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汇款凭证、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承诺书;
2.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雅男
2020年5月21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羁押在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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