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15号
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罗某某,之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二人见面时,王某某便将一本余额为3300万元的假存折拿给罗某某保管。10月17日晚,王某某谎称其身份证过期,存折里的钱暂时取不出来,并以存折里的钱取出来后要帮罗某某还房贷款为诱饵,欺骗罗某某给其转款1万元。王某某为取得罗某某信任,故意将该1万元转给一名银行工作人员,10月18日早上,王某某以转错为由找该工作人员要回。当日,王某某又谎称要为罗某某到重庆办黑卡,黑卡透资金额有50万元,透资款由王某某偿还,并以其手机坏了,上重庆办卡没面子为由,欺骗罗某某给其2650元用于购买手机。当日晚上王某某在与罗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录制了二人性爱视频。次日罗某某坐车回武隆,王某某通过微信以其三娘的名义与罗某某玩猜谜游戏,并谎称要给罗某某一个大红包,哄骗罗某某向其转款13520元。之后王某某便不再与罗某某联系。
2019年10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又想找被害人罗某某要钱,其便以要把二人的性爱视频发给罗某某老公及其家人为由,要挟罗某某给其10万元,以此对罗某某进行敲诈勒索。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提取笔录,搜查证,扣押笔录;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涉案金额261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涉案金额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敲诈勒索事实中,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对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庞礴
检察官助理:陈胜霞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黔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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