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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罪、盗窃罪案)_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98********,汉族,中专肄业,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博兴县**村**号。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山东省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的事实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在济南、烟台两地通过虚构贩卖二手车、使用微信发布贩卖医用一次性口罩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8150元。具体事实分列如下:

1.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济南市虚构能帮助被害人于某某购买二手车的事实骗取于某某共计人民币57400元。

2.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烟台市芝罘区虚构能买到一次性口罩的事实,诈骗王某人民币2400元。

3.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烟台市芝罘区虚构能买到一次性口罩的事实,诈骗陈某某人民币1200元。

4.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烟台市芝罘区虚构能买到一次性口罩的事实,诈骗陈某某人民币2400元。

5.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烟台市芝罘区虚构能买到一次性口罩的事实,诈骗朱某某人民币1200元。

6.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烟台市芝罘区虚构能买到一次性口罩的事实,诈骗朱某某人民币2400元。

7.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烟台市芝罘区虚构能买到一次性口罩的事实,诈骗廖某某人民币6000元。

8.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烟台市芝罘区虚构能买到一次性口罩的事实,诈骗岳某某人民币1200元。

9.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烟台市芝罘区虚构能买到一次性口罩的事实,诈骗刘某人民币400元。

10.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烟台市芝罘区虚构能买到一次性口罩的事实,诈骗郑某某人民币750元。

11.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烟台市芝罘区虚构能买到一次性口罩的事实,诈骗苟某某人民币2310元。

12.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烟台市芝罘区虚构能买到一次性口罩的事实,诈骗刘某某人民币110元。

13.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烟台市芝罘区虚构能买到一次性口罩的事实,诈骗杨某人民币200元。

14.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在烟台市芝罘区虚构能买到一次性口罩的事实,诈骗迟某某人民币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信息查询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王某乙14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4.辨认笔录。

二、盗窃的事实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1月9日期间,在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世帆基地世纪之帆公寓909号,分两次盗用胡某某支付宝账号,通过支付宝借呗转账、从支付宝绑定的信用卡转账套现的方式窃取胡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24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信息查询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新

检察官助理  孙毅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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