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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罪)(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在昆明市呈贡新区斗南地铁站被民警抓获,2019年10月2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8月,被害人胡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订购120吨玉米淀粉,并于同年8月23日向王某某全额支付货款33.6万元。2015年9月16日,胡某某在收到王某某通过厂家发来的30吨玉米淀粉后,向王某某支付120吨玉米淀粉运费4.62万元。同年10月1日,胡某某又向王某某订购小麦淀粉30吨,一次性支付货款、运费共计10.14万元。王某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逃匿。

二、2015年10月2日,被害人张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订购30吨玉米淀粉,之后王某某在收取张某某支付的8.955万元货款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平、张波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情况,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被害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并在收受被害人给付的货款后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郭寄海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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