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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罪)(公开版)_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8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石楼县**镇**巷**号,现住石楼县**镇**巷,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被石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诈骗罪,经石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石楼县**店工作期间结识了贾某甲、刘某某、某某某。

2019 年 11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和贾某甲在药店闲聊时称自己可以通过低价购买电子产品,某某某听后称自己想要购买一台平板电脑,随后某某某向王某某支付现金 2900 元,王某某收款后,将所骗2900元全部用于“抖音”“全民K歌”等社交APP消费。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贾某甲聊天时,听到贾某甲想办理驾驶证,便谎称自己认识石楼县安泰驾校的人,花4000元可以帮忙办理,后贾某甲将 4000元通过微信****。当日,贾某甲又介绍药店的另一名同事刘某某办理驾驶证,并将4000元通过微信****,待钱财挥霍一空后王某某又谎称办理驾照需要打点教练,分别向二人要走800元,共计1600元。王某某收到款后,将所骗钱款全部用于充值“全民 K 歌”“抖音”等社交APP和网购。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听到贾某甲想办理大专文凭,便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忙办理太原幼师的大专文凭,贾某甲相信之后便委托王某某帮其办理。之后王某某编造办理毕业证需要找关系、打点领导为由多次骗取贾某甲钱财,共计 8.8 万元。另该王还以自己牙科门诊交保险费、自己的朋友小孩看病、其父亲包工程修路需要垫资等为由,骗取贾某甲2万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退还刘某某4800元;2019年12 月23日至2020年1月29日,王某某退还贾某甲20980元。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骗取被害人贾某甲、某某某947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石楼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贾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贾某甲、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收(还)款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冬梅

检察官助理:马湘云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处所:石楼县**镇**巷138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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