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9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松阳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3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家教中介的身份在“杭州家教”QQ群内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招揽被害人应聘家教工作,在被害人交纳信息费后,王某甲又冒充家长或家教机构老师与被害人联系,以出差、旅游、奔丧、孩子生病、孩子补课等理由拒不退还信息费,共计骗得人民币3512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19日至22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9月14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戚某某人民币350元;
3.2019年9月19日至10月6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900元;
4. 2019年10月16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朱某甲人民币300元;
5.2019年10月4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600元;
6.2019年9月14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500元;
7.2019年10月10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币500元;
8.2019年10月2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何某甲人民币540元;
9.2019年10月13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400元;
10.2019年10月4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何某乙人民币600元;
11.2019年8月24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司某某人民币400元;
12.2019年9月28日至29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虞某某人民币920元;
13.2019年10月7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800元;
14.2019年8月23日至25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300元;
15.2019年10月10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750元;
16.2019年10月13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章某某人民币630元;
17.2019年10月18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谯某某人民币540元;
18.2019年8月18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潘某甲人民币1440元;
19.2019年10月12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戈某某人民币120元;
20.2019年9月7日至10月6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朱某乙人民币1160元;
21.2019年9月20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280元;
22.2019年9月8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辜某某人民币200元。
23.2019年10月15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500元;
24.2019年9月16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1050元;
25.2019年8月24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何某丙人民币2000元;
26.2019年8月21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丁人民币2500元;
27.2019年10月18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田某甲人民币320元;
28.2019年9月14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洪某某人民币280元;
29.2019年10月17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戊人民币840元;
30.2019年9月8日至20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潘某乙人民币700元;
31.2019年9月7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200元;
32.2019年6月27日至30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1000元;
33.2019年7月8日至8月13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己人民币1300元;
34.2019年8月21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800元;
35.2019年10月16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上某某人民币540元;
36.2019年10月5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0元;
37.2019年9月9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齐某某人民币400元;
38.2019年10月2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240元;
39.2019年9月12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500元;
40.2019年9月21日至10月13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田某乙人民币1200元;
41.2019年9月23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500元;
42.2019年8月21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600元;
43.2019年10月3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元;
44.2019年9月23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500元;
45.2019年9月15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300元;
46.2019年7月28日至10月8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1200元;
47.2019年9月22日至25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徐某乙人民币720元。
被告人王某甲将上述骗得钱款用于归还欠债和个人消费。案发后,王某甲的家属已代为退赔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谅解书、退赔记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
2.被害人周某某、吴某某、何某丙等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扣押笔录;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瑶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6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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