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农安县****乡****岗村危房改造时,在明知自己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危房改造,于2015年6月份骗得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19500元人民币,现赃款已全部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候某某、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会华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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