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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非法侵入住宅)(公开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刑诉〔2020〕109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浙江省淳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7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淳安县**镇**村**路**号。2006年6月21日因诈骗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1月14日因诈骗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8月10日因犯盗窃弹药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6月6日因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1、2020年2月9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淳安县界首乡**村,在**村***号方某甲家门口水池上偷了一把铁锤,后又窜至松源村麻坞3号周某甲家,用偷来的铁锤砸开周某甲厨房门上的挂锁,进入周某甲的卧室翻动室内衣橱。当晚在卧室内留宿到次日凌晨四时左右,后逃离现场。

2、2020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淳安县界首乡**村***号姚某某家,用偷来的老虎钳剪断捆扎大门的铁丝,进入房屋卧室翻动室内衣橱。当晚在卧室内留宿到次日凌晨四时左右,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甲、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二、诈骗

1.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自称王某乙,通过“陌陌”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方某乙,自称是淳安县政府工作人员,以帮助方某乙办理房屋买卖事宜,住在姜家镇伊家坞方某乙家一个月,骗取方某乙及其家人信任,骗取方某乙及方某乙父亲人民币8200元。

2.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自称王某丙,通过“陌陌”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姜某某,自称是淳安县政府工作人员,以谈恋爱为名骗取姜某某信任。3月24日以同事生病需要捐款身上没有钱为借口,骗取姜某某处人民币3500元。

3.2020年2月初,被告人王某甲自称王某丙,通过“陌陌”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方某丙,自称是淳安县政府工作人员,以谈恋爱结婚的名义骗取方某丙信任,2月底就以夫妻名义住进方某丙在千岛湖镇风暴巷的家中,共同生活期间,以银行卡不在身上需要用钱等借口,骗取方某丙人民币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丁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丙、姜某某、方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王某甲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振华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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