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王**,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8910121884,汉族,高中毕业,现住址商丘市梁园区昆仑路55号百乐居小区9号楼1单元1003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批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取保候审。经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对被告人王**取保侯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 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孙**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听取了被害人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7日,孙**的丈夫魏**因非法行医被商丘市公安局拘留,被告人王**以能帮助孙**让其丈夫魏**从看守所释放出来为由,先后在河南省商丘市万达广场附近及梁园区百乐居小区家中,通过转帐和现金方式骗取孙**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将钱款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王**的供述;3、被害人孙**陈述;4、证人魏*、魏**、江*的陈述;5、微信转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移送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现取保侯审,电话131480959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