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公刑诉〔2016〕3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23231976********,汉族,研究生文化,滨州市**局**科**科员,中共党员,住滨州市滨城区**路**号**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27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局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山东省广告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了申报广告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条件。被告人王某某得知该通知内容后,在根本不具备申报条件的情况下,欲通过虚构、欺骗手段套取该专项资金。后其借用高某某经营的**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印章等手续,假借该公司名义,虚构“购买了电脑耗材、电子显示屏等硬件设施;在**县**建成了共计5200亩的绿化苗木基地;在**苗木大市场建成了1000余平米的广告信息集散展示场所;公司目前共计投入资金2145.81万元,并为本项目储备备用资金300万元用于公司的软件开发与建设;技术力量雄厚,为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山东省林科院、青岛科技大学的合作单位;聘请了农业部戴某某研究员、北京市农林科学院侯某某副研究员等作为公司的特约技术顾问”等情节,并以上述虚假情节为基础,于同年7月15日编造形成。《滨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黄河三角洲苗木广告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申请报告》。同年7月18日,为营造**公司实力雄厚的假象,达到套取专项资金的目的,被告人王某某在山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并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操作将**公司变更为山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变更了公司的经营范围,增加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网站建设”经营事项,后将编造的《滨州**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黄河三角洲苗木广告信息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资金申请报告》装订成册。被告人王某某用该申请报告向工商、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600万元,最终该项目获批资金100万元。2014年11月7日,该100万元专项资金拨付至**公司账户。王某某将76万余元专项资金以**公司账户转出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个人债务。为应付检查,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利用让别人虚开的发票、个人消费单据等建立假账,企图蒙混过关。2015年3月,王某某得知自己被举报后,联系高某某为其顶包,并承诺给高某某50万元好处。后其交给高某某现金20万元,并将其花费后余额为233331.26元的**公司账户及网银交还给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滨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黄河三角洲苗木广告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申请报告等书证及扣押的服务器等物证;2、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视听资料;4、证人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政府专项扶持资金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都姝敏
2016年10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六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