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人,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某某某乡某某屯***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因做生意亏损,通过银行、民间借贷等方式借款累计20多万元。2017年初王某某到某某药业公司河南分公司做业务员,2017年9月其来到定西负责某某药业公司在定西市范围内的药品推销。2018年初,王某某与被害人安芳经营的定西市某某镇某某村卫生室、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安定区南川社区卫生服务站、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安定区巉口镇某某诊所、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安定区永定路某某诊所分别签订了供药合同,在供药过程中,王某某为了偿还其所欠的债务,便产生了骗取客户钱财的念头。自2018年3月份开始,王某某以某某药业公司搞学术会、送药柜等为由先后向被害人安某、李某某、刘某某、周某某提前收取药款,将第一笔从诊所处收来的药款用于偿还外债,等第一家诊所需要药品时,王某某便从第二家诊所处收取药款将钱垫给第一家,然后再去找第三家诊所收取药款,这样以此类推,导致王某某欠款越来越多,为了向被害人骗取更多的钱,2018年8、9月份开始王某某编造某某药业公司搞预存药款后送药材活动继续骗取客户钱财。被告人王某某分别骗取被害人安某、李某某、周某某、刘某某药款39278元、7159元、9737元、4282元,共计60456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晓霞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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