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诬告陷害案)_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4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镇**村。2019年11月21日,因道路交通事故逃逸被开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19日,王某某等人在柳某某某经营的内蒙古**钢结构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打工。2019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带领计某某、张某某等11人将事先伪造的工资表提交给开鲁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柳某某拒不支付包括王某某在内的13名工人的工资累计人民币54720.00元,意图使柳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9月9日,开鲁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柳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案移送至开鲁县公安局,同年11月8日,开鲁县公安局将柳某某刑事拘留。经查,柳某某拖欠被告人王某某等13人的实际工资累计人民币29200.00元,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2019年11月14日,开鲁县公安局将柳某某释放。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自首及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程

助理检察员:金多

2019年12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