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公诉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诬告陷害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0月30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到重庆市找其朋友帮助写了一份标题为“贵州习水县**村支书殴打百姓,冒领房屋补偿款”的举报材料,材料内容为:一、龚某甲户房屋补偿款18000元被第三方领走一部分,相关依据无人签字及其他协议没有兑现时间和数额;二、**煤矿与龚某乙户所签订的征收水沟协议不是龚某甲本人签署;三、**煤矿与龚某乙户所签订的房屋修建合同不是龚某甲本人签署;四、**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组相关人员伪造协调意见;五、邓某某、冯某某等人不让王某某户享受低保政策;六、邓某某、冯某某等人冒领龚某乙户房屋补偿款充抵社会抚养费,费用充抵后没有相关依据,王某某在找邓某某索要依据时还被邓某某打伤。举报材料还附有龚某乙户房屋、土地、山林的照片及王某某及其儿子龚某丙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上述材料制作好后,王某某于2018年1月8日通过其北京的“干儿子”(待核实)将材料在网络上发布。同时,王某某回到习水县城,又将举报材料邮寄到中纪委、中央检察院、中央巡视组、贵州省委办公室、贵州省纪委办公室、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纪委办公室、习水县委办公室、习水县纪委办公室等部门,并递交到习水县扶贫办、习水县环保局、习水县水电局等部门,以此来引起政府部门的关注,企图让邓某某和冯某某等人因贪污和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等问题而受到刑事处罚失去人身自由。习水县人民政府接到王某某的举报后,指令习水县**街道办事处对王某某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习水县**街道办事处纪工委调查后于2018年5月3日在习水县**村小学教室内召开听证会答复王某某所反映的问题:一、王某某反映的相关协议的签名不属龚某乙,需做笔迹鉴定,鉴定由王某某自行到相关部门鉴定并提供习水县**街道办事处纪工委;二、王某某反映的邓某某、冯某某等人冒用他人信息骗取国家财政资金、贪污等问题经核实不属实;三、王某某反映的其他民事问题需到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听证会召开后,习水县**街道办事处纪工委书记张某某、**街道办事处综治办主任舒某某又多次口头告知王某某反映邓某某、冯某某的违法犯罪之事不属实,同时要求王某某停止诬告并删除在网络上发布的不实信息,但王某某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都未删除。
2.2018年5月,王某某得到答复后,对处理该事件的张某某和舒某某心生不满,于2018年5月10日再次到重庆找其朋友写了一份标题为“纪委书记张某某包庇掩盖村官侵贪数百万元,顶风违纪违法多项犯罪要求立案查办举报”的举报材料。材料内容为:一、习水县**街道办事处**村村支书邓某某、村主任冯某某等人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国家财政资金、贪污、行贿;二、邓某某、冯某某等人帮助**煤矿侵占王某某户的房屋、山林及土地等财产;三、习水县**街道办事处纪工委书记张某某和习水县**街道办事处综治办主任舒某某等人为邓某某、冯某某充当保护伞和收受贿赂;四、习水县**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部长罗某某在钻石钱柜KTV找黑社会威胁王某某等。上述材料制作好后,王某某又通过其北京的干儿子将材料发布网络。同时回到习水县城,又将举报材料邮寄到中纪委、中央检察院、中央巡视组、贵州省委办公室、贵州省纪委办公室等方式来引起相关部门重视,企图让张某某和舒某某因渎职和受贿、邓某某和冯某某因贪污和骗取国家财政资金、行贿等而受到刑事追究并失去人身自由。中共习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习水县监察委员会接到举报后,对王某某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经核查,王某某举报的内容均不属实,遂于2018年6月20日将核查结果告知王某某。
3.2018年6月28日,因王某某对习水县纪委、监委的答复不满意,又到重庆找其朋友写了一份标题为“党委书记官煤勾结以权欺人利用公安私设法庭,侵吞疑难案件数百万元多项违纪违法”的举报材料,材料内容为:一、习水县**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刘某某、习水县**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云某某在信访局上班期间贪污疑难案件资金数百万元;二、刘某某担任习水县**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期间拉帮结派;三、刘某某、邓某某、冯某某等人官煤勾结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受贿。举报材料后还附有一张王某某手举“百姓有冤屈难申、试问青天在何处”的标语的照片。制作好后,王某某又通过其北京的干儿子将举报材料发布网络。同时回到习水县城,又将举报材料邮寄到中纪委等有关部门,以引发关注,企图让习水县**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刘某某因贪污受贿、邓某某和冯某某因贪污和骗取国家财政资金、行贿等受到刑事处罚并失去人身自由。经习水县纪委、监委核查,王某某举报的内容均不属实。
2019年7月初,王某某为了让邓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等人受到刑事追究,并发泄对习水县纪委、县公安局相关领导的不满,又找人写了一篇题为“遵义市习水县**街办书记刘某某、习水县纪检委书记为企业充当保护伞的举报”的举报材料,并将举报材料邮寄到中央扫黑险恶第19督导组。举报内容除了持续捏造前述关于邓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等人的所谓犯罪事实外,还增加了:一、习水县公安局滥用职权,和刘某某相互勾结对其打击报复,为习水县**煤矿充当保护伞;二、习水县纪委书记李某甲对刘某某包庇纵容,和刘某某、县公安局相勾结为**煤矿充当保护伞等内容。经习水县公安局扫黑险恶办公室核查,王某某的举报事项不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举报材料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李某乙、龚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冯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非法侵害,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劲松
2020年3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