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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94********,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镇**村**。2019年8月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8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14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5日、2010年2月15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4年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利,在中山市东升镇**房通过QQ向他人购买了三个含淫秽视频的网盘,再以每个淫秽视频5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QQ贩卖给网友,共计贩卖81个淫秽视频。2019年8月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楼房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手机2部、平板电脑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水平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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