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4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根据侦查获取线索,被告人王某某准备向我市贩卖毒品冰毒,2020年8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甘AB****号牌汽车携带毒品冰毒,从兰州西高速路口上高速,沿连霍高速公路至武威,后改道金武高速公路,在金武高速公路金昌南收费站准备下高速时被当场抓获。从王某某驾驶的甘AB****号牌汽车驾驶室左侧车门下侧查获外用绿色冷敷凝胶药盒包装、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冰毒1包,依法称量净重99.68克。经鉴定,从王某某处查获的冰毒可疑物中检查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没收实物凭证、现场照片、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封装笔录;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邴某某证言;5.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提取笔录及照片;6.现场检测报告、人口信息;7.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运输、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贵宾
检察官助理:魏彩霞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金昌市金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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