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德昂族,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31967********,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德宏州**市**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勐戛边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6日依法向芒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芒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19年12月27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自2019年5月开始贩卖毒品给他人。2019年9月22日,芒市公安局勐戛边境派出所民警在王某某家中查获购买毒品并吸食的哏某某,从王某某家碾米房内的黄色塑料桶上查获外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颗,净重0.1克;用银色锡箔纸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半颗,净重0.09克。随后民警在王某某家房子后墙根下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净重37.93克,在房子后山林的一棵树脚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0包,净重389.7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俊红
二0二0年四月七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九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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