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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5日,曲阳县**乡**村刘某甲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冰毒,当日,被告人王某某驾车将0.3克冰毒送到**村高速桥附近,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王某某400元钱。后刘某甲在被告人王某某的车上,用被告人王某某给其提供的吸毒工具,将0.3克冰毒全部吸食。

2、2020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住的曲阳县**镇**村**宾馆212房间内,容留并伙同曲阳县**镇**村刘某乙、唐县**乡**村李某某吸食冰毒。当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刘某乙、李某某、**乡**村刘某甲、刘某丙在其租住的**宾馆212房间内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冰毒是毒品而故意贩卖,且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阮宏哲

检察官助理:谷小芳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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