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7〕45号
被告人王超群,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层**仓买个体业主,住该仓买(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层)。2016年5月19日因吸毒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 2016年6月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超群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6年8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7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犯罪
被告人王超群自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层,先后容留齐某某、丁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三至四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涉案手机的照片;
2. 书证: 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
3. 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丁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超群的供述与辩解。
二、贩卖毒品犯罪
1. 被告人王超群于2016年4月1日在其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层的住处,将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齐某某。
2. 被告人王超群于2016年4月8日在其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层的住处,将0.7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齐某某。
3. 被告人王超群于2016年4月8日在其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一层的住处,将0.4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丁某。
综上,被告人王超群共贩卖甲基苯丙胺三次,重量为1.4克。
经检举,被告人王超群于2016年5月19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涉案手机的照片;
2. 书证: 扣押单、微信聊天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3. 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丁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超群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超群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超群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17年1月9日
附:
1. 被告人王超群现均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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