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镇街道**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贩卖毒品罪
(1)2020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约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总计380元的价格分两次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约0.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总计360元的价格分两次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约0.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4)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约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5)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另案处理)约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2.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上高县**街道**路**号**楼)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吸毒人员任某某(另案处理)、陶某某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陈某某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
(4)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丁某某(另案处理)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判决宣告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国安
检察官助理:晏建平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上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