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容留吸毒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现住莒南县**镇**村。于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沂市临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1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王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5日、9月15日,向薛某某贩卖3000元、50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共约4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5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客厅内容留鲁某某、鲁某甲吸食冰毒2次;在其车内容留鲁某某、薛某某吸食冰毒2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转账记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薛某某、鲁某某、鲁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