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现住莒南县**镇**村。于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沂市临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1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王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5日、9月15日,向薛某某贩卖3000元、50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共约4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5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客厅内容留鲁某某、鲁某甲吸食冰毒2次;在其车内容留鲁某某、薛某某吸食冰毒2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转账记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薛某某、鲁某某、鲁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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