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0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柳城县**宿舍区旁边的巷子里贩卖200元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韦某甲。
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2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柳城县**路**手机店内,以购买手机为由,后不实际支付手机费用,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全新红色vivoY3手机。
2.2020年1月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再次来到柳城县**路**手机店内,以帮其表姐购买手机,其表姐会一同帮其支付手机款为由,再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全新蓝色vivoY7手机。
3.2019年11月2日下午3时1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柳城县**镇县委附近**店内,以置换现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兰某某现金人民币300元。
4.2019年1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柳城县**镇**路**号**店内,以购买洗发水并与被害人刘某某换现金为由,骗取刘某某现金人民币300元和一套洗发水。
5.2019年12月27日下午3点多钟,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柳城县**镇**路**广场**门面内,在店内消费了198元的染发服务,之后以没有现金需要用现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甲现金人民币100元和198元的染发服务。
6.2020年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柳城县**镇**路**号小卖部,以购买香烟并与被害人罗某某置换现金为由,骗取罗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和一包红塔山香烟。
7.2020年1月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柳城县**镇**大道**市**楼**店内,以购买布衣柜、毛毯式床垫为由,假装扫码支付实际没有支付货款,骗取被害人韦某乙布衣柜和一张毛毯。
8.2020年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搭乘被害人覃某甲经营的**厂门口,以与覃某甲置换现金并一起支付车费为由,骗取覃某甲现金人民币200元和乘车服务。
9.2020年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柳城县**镇**城**楼**服装店内,购买衣服、裤子,在付款时称需要现金,以与被害人邓某某置换现金并一起支付衣服、裤子价款为由,骗取邓某某现金人民币200元、一件棉衣和一条裤子。
10.2020年2月3日15时5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柳城县**镇**号***店内,购买一抽18元听装啤酒,在付款时称需要现金,以与被害人覃某乙置换现金并一起支付酒钱为由,骗取覃某乙现金人民币300元和一抽啤酒。
11.2020年2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柳城县**镇**城**奶茶店内,以在店内消费然后与被害人欧某某置换现金为由,骗取欧某某现金人民币400元和10元的烧烤。
12.2020年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柳城县**镇**城**栋**号“***批发部”,购买一台价值200元的烘干机,并以与被害人林某某兑换300元现金为由,骗取林某某现金人民币300元及一台烘干机。
13.2020年2月25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柳城县**镇**路**巷*甲店购买零食、方便面、酸奶等共76元的商品,之后假装扫码付款但没有付款成功就走了。
14.2020年3月9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柳城县**镇**路**号被害人黄某乙经营的**甲店内,购买价值18元的两副大字牌和两个火机,之后以需要现金去医院与黄某乙置换现金为由,骗取黄某丙现金人民币200元和价值18元的商品。
15.2020年3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柳城县**镇**购物广场**栋**号**乙店,在店内消费了价值600元的纹眉服务,之后以需要现金与被害人韦某丙置换现金并一起支付纹眉价款为由,骗取韦某丙现金人民币300元和纹眉服务。
16.2020年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柳城县**号**窗帘店内,以购买窗帘及需要现金要和被害人梁某某置换现金为由,骗取梁某某现金人民币300元和窗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韦家龙
检察官助理 姚婵娟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提请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清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