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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72********,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株洲市石峰区**村**栋**号,现住株洲市天元区**村**栋**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20日由该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65********,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初中文化,现住株洲市荷塘区**村**栋**号。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谭某某容留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居住的株洲市荷塘区**村**栋**号房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告人谭某某居住的株洲市荷塘区**村**栋**号家中,以400元的价格卖给谭某某4粒麻古和约0.6克冰毒。后二人在房内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告人谭某某居住的株洲市荷塘区**村**栋**号家中,以400元的价格卖给谭某某3粒麻古和约0.6克冰毒。后二人在房内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4、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谭某某容留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居住的株洲市荷塘区**村**栋**号房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案发时,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毒品麻古2.48克、冰毒0.1克。

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尿检报告;4.搜查、对案笔录;5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冰毒和麻古是毒品而二次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案发后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某、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

2020年1月23日

附:

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07333**** 

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和案卷、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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