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阳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王某某,外号“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号,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号。因吸毒,分别于2013年5月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于2013年9月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行政拘留,后被责令社区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阳某某,曾用名欧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号,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号。因吸毒,于2019年1月25日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9年2月2日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吸毒人员,通过贩毒筹集毒资。被告人阳某某吸毒成瘾,伙同他人在其号牌为湘******的汽车里吸毒。具体事实如下:

一、贩卖毒品罪

1、2019年1月24日下午,邹某某与阳某某联系想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阳某某就问王某某能否买到毒品,王某某到隆回县**镇**宾馆801房间,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阳某甲(另案处理)购买了1克甲基苯丙胺。王某某买到甲基苯丙胺后,阳某某、王某某、邹某某乘坐阳某某的湘******小车,沿隆回大道往**方向行驶了一小段距离就停车,王某某将1克甲基苯丙胺交给邹某某,邹某某支付了毒资人民币500元给王某某。

2、2019年1月24日下午,王某某又到**宾馆找到阳某甲,以先付款人民币500元、欠款人民币100元的方式向阳某甲购买了3克甲基苯丙胺,回家后王某某用透明封口袋分装成四小包。当晚,王某某再次到**宾馆想再向阳某甲购买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疑似甲基苯丙胺3小包(净重1.54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20颗(俗称“麻古”,净重1.79克),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1月24日下午,邹某某向王某某购买到甲基苯丙胺后,邹某某拿出一部分甲基苯丙胺,阳某某、邹某某、王某某一起坐在湘******小车里吸食。

2、2019年1月24日下午,王某某下车后,阳某某又开车载着邹某某到隆回县**镇接上马某某、刘某某,到了**水库的天桥边上后,四人坐在湘******车里,邹某某拿出剩余甲基苯丙胺,四人一起吸食完。

3、2019年1月24日晚上,阳某某又开车载着邹某某、马某某、刘某某赶到邵阳市区,马某某向一个叫老某的男子(具体身份不明)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在邵阳市**医院附近,四人坐在湘******车里,马某某拿出约0.1克甲基苯丙胺,阳某某、邹某某、刘某某和马某某四人一起吸食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户籍资料、聊天记录、到案经过、照片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阳某某及犯罪嫌疑人阳敏的供述与辩解;4.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意见;5.检查、称量、勘验、辨认笔录;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5.7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被告人阳某某多次利用自己的汽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阳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阳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邹某某、马某某、刘某某、阳敏。

鉴定人名单:周光斌、罗文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