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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某, 曾用名王**, 男性, 19**年06月**日生, 居民身份证号为:142332**********,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现住************。职业:农民,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 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相关人员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中阳县公安局在治安案件查办中,发现**********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案件线索,中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侦查。经中阳县公安局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柳林三交和陕西交界的渡口,向一名陕西人花60元购买到 “未知香片”8片、未知“白色粉末”2包, 2019年10月份,在武家庄镇前刘家庄村家中,被告人王某某以50元的价钱向暖泉镇的陈某某出售了5块“未知香片”。经对扣押到被告人王某某卖给陈某某的“未知香片”在中阳县计量局称重,所称重量共计为8.2763g。在对查获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吸食所剩的“白色粉末”在中阳县计量局称重,所称重量共计为0.3017g。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的“未知香片”和未知“白色粉末”进行咖啡因成分分析鉴定,鉴定结果为从“未知粉末”和“未知固体颗粒”中均检测出咖啡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称重毒品图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检验报告、抓获被告人经过及案情说明、常住人口信息;2、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称量记录和检定证书;3、证人陈某某、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卷光盘壹张。6、物证:现场收缴和扣押的毒品和其余物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琛

2020年7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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