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乡**村**队。2015年2月27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小区门口将一包重约0.6克的冰毒卖给李某某,从中扣吸约0.1克,通过微信收取李某某1060元。
2.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将一包重约0.6克的冰毒卖给陈某某,通过微信收取陈某某1100元。
2019年6月20日,公安民警在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抓获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现场检测报告;
5.辨认笔录、转帐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有关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若璇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72111****);
2.案卷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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